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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刑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现洲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固刑初字第00006-1号被告人刘现洲,男,1953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现洲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刘现洲患有疾病,经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被告人刘现洲所患器质性心脏病及高血压病,但未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内。特此补充裁定如下:被告人刘现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谷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