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平、王伟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王伟,马郎,王杰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09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平,农民。2005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5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5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1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人黄海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4********,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大学文化,仙桃市五乐台度假区土方测量部经理,住仙桃市仙源大道15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5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1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郎。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5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1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5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4年8月1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平、王伟、黄海涛、马郎、王杰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王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黄海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马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王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李平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平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平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