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6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宏达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北京福瑞宏达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6307号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双港镇鑫港四号路3号。法定代表人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京苏,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福瑞宏达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11B。法定代表人王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福瑞宏达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晋怡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