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审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与黄国湖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黄国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漳执审字第214号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74166653-9。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黄国湖,男,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属申请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敏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