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漳执审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与黄国湖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国土资源局,黄国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漳执审字第214号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74166653-9。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黄国湖,男,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属申请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郭  江  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敏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