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陶武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武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647号罪犯陶武书,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武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陶武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武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武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武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