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腾飞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欧和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和平,宿州市埇桥区腾飞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欧和平,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金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腾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仁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埇桥区腾飞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腾飞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俊举、李震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金芳,被上诉人腾飞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徐仁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