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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66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锐身,董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锐身,董燕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66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雪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雄。委托代理人:王恩慈。被告胡锐身,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董燕珊,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锐身、董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全部欠费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锐身、董燕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胡锐身、董燕珊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