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淑云,女。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淑云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淑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2120993586415)114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晶晶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