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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汪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马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汪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汪某某银行存款356554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