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刘东、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与被告卢家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东,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卢家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刘东,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友岭,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闫觉修,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闫忠明,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委托代理人张刘东(原告张刘东)。被告卢家新,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东、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与被告卢家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刘东、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张刘东、张友岭、闫觉修、闫忠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袁洪亮人民陪审员 曹良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