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信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辉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晓,被上诉人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杨平照及委托代理人周安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6日,上海陇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兴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地址为xxxxxx,建筑物名称为仓储小区仓库1#房和2-5#房,其中1#房屋面积为5,393.40平米。上述房产于2001年5月18日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该工程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报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2001年11月16日,陇兴公司和上海自动扶梯厂有限公司共同向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出具报告,载明,陇兴公司所建“陇兴仓储小区”地块上建造仓储用房12,932平米,在7,994平方米土地上建筑陇兴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自动扶梯厂有限公司所投产建造成品车间5,393平米。2001年12月11日,上海自动扶梯厂有限公司登记为上海市yyyyyy(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幢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5,393平米。同日,陇兴公司登记为系争房屋2-5幢所有权人。2003年5月29日,陇兴公司与辉信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载明陇兴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给辉信公司。该合同后附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包含2-5号仓库等内容。当日,双方办理上海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辉信公司至今未办理系争房屋2-5幢的��权登记。2003年6月6日,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登记为系争房屋1幢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5,393平米。2006年1月18日,盛昆公司从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处受让系争房屋1幢厂房。2006年8月18日,盛昆公司登记为系争房屋1幢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5,393平米。2007年3月,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就系争房屋扩建生产用房出具消防栓给水、给水污水系统、夹层二层给排水平面图、夹层一层给排水平面图、一层给排水平面图。2008年5月28日,盛昆公司办理系争房屋的生产用房加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7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关于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扩建生产用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合格的意见》,载明系争房屋1幢厂房的扩建生产用房(1幢,2层、高度12.90米,建筑面积5,66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及有关资料收悉���经消防支队对所送材料审查及派员于2008年7月4日现场抽查,该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消防验收基本合格。2008年8月6日,盛昆公司重新办理系争房屋1幢产权登记手续,建筑面积10,786.32平米。2013年7月25日,盛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照报警,称其于7月23日发现盛昆公司消防栓内的水被辉信公司切断。2013年8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盛昆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3年7月11日,消防支队依法派员对盛昆公司系争房屋1幢进行检查时,发现室内消火栓管道内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给予盛昆公司罚款人民币(下同)19,000元的处罚。2013年8月30日,盛昆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2013年11月23日,辉信公司对其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开挖。盛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照再次报警,��警到场了解到:系当日10时许,杨平照到盛昆公司,发现之前与其有纠纷的辉信公司叫人在上址挖消防通道,恐发生意外遂报警。2014年4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向盛昆公司发送谈话通知单,载明鉴于盛昆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其接收询问。同时向盛昆公司发送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载明在2014年4月11日消防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问题。另查明,陇兴公司于2008年4月19日吊销未注销。原审审理中,盛昆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辉信公司将yyyyyy途经房屋范围内的部分保持通畅;2、辉信公司赔偿盛昆公司罚款损失19,000元。庭审中,盛昆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请为根据鉴定结论要求辉信公司将yyyyyy2幢房屋绿色云线范围内通向yyyyyy1幢房屋的部分消防进水管进���恢复。庭审中,辉信公司出具给排水施工设计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消防系统存在平面图,系争房屋1幢厂房改建工程设计单位为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经法庭要求,盛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加层改建时其的消防设计图纸,分别为扩建生产用房的一层给排水平面图、夹层一层给排水平面图、夹层二层给排水平面图、消火栓给水、给水污水平面图(以下简称扩建图纸)。庭审中,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结构设计师尤怡峰到庭陈述,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为国有企业,现被国资委改制为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设计院已经没有出图资质。她通过查询档案调取系争房屋扩建图纸。法庭核实盛昆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尤怡峰提供的图纸,确认两份图纸一致。庭审中,双方对于辉信公司是否截断通向盛昆公司房屋范围内的消防系统存在争议。根据盛昆公司申请,经双方一致同意法院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对系争房屋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进行鉴定。盛昆公司向源正公司支付鉴定费用35,000元。源正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载明鉴定单位为查明本案所涉消防给水管道的实际情况,现场使用挖机对消防管道进行开挖后确认,yyyyyy2幢房屋绿色云线范围内通向yyyyyy1幢房屋的部分消防进水管被截断,建议对截断处消防给水管进行恢复。盛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辉信公司就鉴定意见书提出鉴定事项同鉴定内容是否一致、鉴定依据是否合理、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和扩建图纸消防系统是否一致及现场管线走向同鉴定结果之间的联系等问题。鉴定人员就上述问题回复为:法院委托鉴定内容为鉴定系争房屋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现辉信公司截断了消防管道从而导致盛昆公司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鉴定结论和鉴定依据没有必然逻辑关系,鉴定依据中的民用建筑水灭火设计规范是辉信公司提供的给排水设计说明中载明的因此鉴定时引用;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和扩建图纸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因为改建了以前的图纸还是有一定参考性;鉴定单位对现场两边管线进行了开挖,现场两端管线被截断的情况不符合铺设规定且东西走向的管线有新做包箍的痕迹。此外,鉴定人员向法庭陈述,扩建图纸显示靠近2幢部分区域并未进行改建。另,现场同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并不一致,消防给水总平面中1幢房屋中间部位没有消防栓;现场同2007年扩建图纸也不一致,根据扩建图纸现场应当有两个进水管没有消防栓,但现场仅看到连接消防栓的一根进水管。该消防栓应当是最开始建造时就有的。庭审中,除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外双方均无法提供关于申北一��整体消防的其他图纸。庭审中,法庭就本案至松江区消防支队向作出2013年8月14日处罚决定书的经办人俞鑫哲进行调查,其告知决定书中所载“室内消火栓管道内无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为现场开了几个盛昆公司的消火栓均没有水。没有水的具体原因从外观无法看出,听盛昆公司说是辉信公司将水截断。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在系争房屋现场的消防设施同消防给水总平面图不一致,且无法证明盛昆公司对整体消防设施进行改建的情况下,鉴定单位在参考上述图纸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开挖,从而确认辉信公司将其通往盛昆公司房屋范围内的消防水管进行截断导致盛昆公司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应当予以恢复。庭审中,就辉信公司提出的图纸、现场、鉴定内容等问题鉴定单位均给予明确回复,法院对鉴定单位的回复予以认可,并确认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据此,盛昆公司要求辉信公司根据鉴定报告对2幢通往1幢截断水管进行恢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辉信公司截断行为致使盛昆公司因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遭受行政处罚,盛昆公司向辉信公司主张上述损失,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四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松江区yyyyyy2幢房屋通向上海市松江区yyyyyy1幢房屋的消防水管(恢复内容详见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二、上海辉信仓���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上海盛昆实业有限公司罚款损失1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鉴定费35,000元,合计35,177.5元,由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辉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1、消防设施纠纷属于行政管理事务,消防管道是否恢复及若恢复后是否合法需要由消防行政部门进行评价,因此基于消防设施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民庭的审理范围;2、被上诉人诉请要求恢复原状,则原状究竟是何种状况应当是本案首要查清的基本事实,但原审对该节事实并未查清,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退一步讲,即使原审认定1幢房屋和2幢房屋的消防管道相连是客观���状无误,本案也不能据此直接判令上诉人恢复;3、鉴定意见存在超越委托内容、鉴定结论前提不存在等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原审判决超出受理范围,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盛昆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并非由被上诉人建造,被上诉人购买房屋后对涉案消防管道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经过双方质证,没有超越委托内容,应予认可。上诉人的截断行为导致整个给排水系统进水缺失,应予恢复。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由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截断通往被上诉人房屋内的消防水管,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内消防水管无水,违反了相邻方应提供的相邻义务为由所提���的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受理并审理本案,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上诉所述的消防设施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确应由相关消防部门进行认定,非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审对此亦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故不存在超越法院审理范围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扩建房屋后经相关消防部门至现场检查,明确该建筑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消防验收基本合格,故可以认定系争房屋原并不存在消防水管被截断以致缺水的情况。原审审理中,因双方对于上诉人是否截断通向被上诉人房屋范围内的消防系统存在争议,故原审根据被上诉人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系争房屋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部门经对消防管道进行现场开挖后确认,yyyyyy2幢房屋绿色云线范围内通向yyyyyy1幢房屋的部分消防进水管被截断,系导致yyyyyy1幢房屋消防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并建议对截断处消防给水管进行恢复。该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亦未超出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上诉人称鉴定意见超越委托内容、鉴定结论前提不存在等,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依据鉴定意见等本案在案证据,基于yyyyyy2幢房屋通向yyyyyy1幢房屋之消防水管被截断的客观事实,判令上诉人恢复yyyyyy2幢房屋通向yyyyyy1幢房屋的消防水管并赔偿被上诉人罚款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原审对原状未予查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本院同样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为其不恢复涉案消防水管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元,由上诉人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范明昆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