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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约则么日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约则么日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执字第117号被执行人约则么日洛(自报名),女,彝族,文盲,33岁(本院判决时),农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约则么日洛财产刑一案。被执行人约则么日洛委托米色尔约于2014年9月16日代其向本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案件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约则么日洛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樊俊辰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