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传军与马东升、陈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军,马东升,陈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军。被执行人马东升。被执行人陈宝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军与被执行人马东升、陈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