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408号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朱文豹。委托代理人张俊,男。委托代理人周文凯,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益民,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物业费付清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