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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初字第23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吴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吴乙受雇在本市闵行区上中西路XXX号二楼无名游戏机房管理6台赌博游戏机(其中八联机3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吴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负责该游戏机房日常经营,招聘并管理小工等。2014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该游戏机房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赌资人民币5,300元及上分钥匙,并抓获游戏机房小工王甲(另行处理)。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吴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某、王甲、吴甲、陈某、沈某某、包某某、王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城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吴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