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左桂琴与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桂琴,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561号原告左桂琴,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系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会计。被告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三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桂琴与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桂琴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桂琴撤回对被告青海隆胜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戈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