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非执字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张冰生林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林业局,张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醴非执字237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有余,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鹏凌,系醴陵市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冰生,男,30岁,务农,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冰生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冰生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副本,被执行人张冰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作出的醴林罚书字(201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冰生于2012年3月13日,非法采集香樟活立木5株(胸径20㎝一株,胸径14㎝四株),从东富镇乘前坪村运至醴陵市城区,准备销售,被醴陵市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冰生非法采集香樟活立木5株(胸径20㎝一株,胸径14㎝四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醴林罚书字(2012)第(2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张冰生非法采集香樟活立木5株(胸径20㎝一株,胸径14㎝四株)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冰生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林业局醴林罚书字(201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张冰生非法采集香樟活立木5株(胸径20㎝一株,胸径14㎝四株)并处罚款2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限被执行人张冰生在2014年10月10日前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冰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晋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