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刑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谭森抢劫、抢夺、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3169号罪犯谭森,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白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森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谭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4月25日,罪犯谭森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犯罪、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