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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民初字第067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兴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黄兴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民初字第06760号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2870-2,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单元4-3-1。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兴苗,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苗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