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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小芸与钟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芸,钟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芸,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书良,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芸与被执行人钟书良(2014)汀民初字第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5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仰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