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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格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格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回族。被执行人陈某,男,回族。我院受理的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格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共计4272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芦正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