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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与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5号301-302室。法定代表人蔡永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谦,总经理。上诉人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辖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将此案定为定作合同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汽车轮毂涂装生产线购销合同》、整套《铝轮毂无尘涂装生产线技术规划书》,《整厂涂装平面图》以及《工程完工单》等证据来看,本案系由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的要求,为其设计、生产和安装了汽车轮毂涂装生产线,符合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定作法律关系的起诉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定作行为地在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现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虽然汽车轮毂涂装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在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但安装调试行为并非承揽定作合同的主要特征。综上,凯旋威航空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谢 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茗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