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兆香与张守香、王修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香,张守香,王修强,王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兆香,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守香,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修强,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修军,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香与被执行人张守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