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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兆香与张守香、王修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香,张守香,王修强,王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兆香,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守香,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修强,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修军,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香与被执行人张守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