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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瘦狗岭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局局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成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兴,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广铁中法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广铁中法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广州市水务局和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分别交纳的二审受理费各102653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