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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晓波与朱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波,朱平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陈晓波。委托代理人:胡健。委托代理人:应侃桦。被告:朱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波与被告朱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