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晓波与朱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波,朱平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陈晓波。委托代理人:胡健。委托代理人:应侃桦。被告:朱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波与被告朱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