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通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通局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通局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剑。被执行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松富。原告绍兴市通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松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通局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42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第二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82万元,若第一期未能全额支付,原告可提前一并申请执行上述款项;二、被告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松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四被告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的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座落绍兴袍江三江路以北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首封的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尚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法定代表人金松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鲁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