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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伍翔与蒋建华、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翔,蒋建华,刘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伍翔。被执行人蒋建华。被执行人刘晓春。伍翔申请执行蒋建华、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蒋建华、刘晓春偿还申请执行人伍翔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029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代理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宋成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