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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86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叶光参、卢柳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叶光参,卢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8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负责人刘国芬,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上、徐徐,系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光参,男,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卢柳青,女,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本院在办理(2014)舟普执民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光参、卢柳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叶光参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小区紫藤苑21幢3单元705室的房屋,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光参、卢柳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是被执行人叶光参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小区紫藤苑21幢3单元705室的房屋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光参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小区紫藤苑21幢3单元7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