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居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容诉成都悦华置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成都悦华置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王容,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1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毅,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悦华置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容诉被告成都悦华置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容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王容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王容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