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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周永芬与谭武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芬,谭武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周永芬,女,1962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武伦,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芬与被告谭武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芬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永芬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礼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樊素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