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执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叶新光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7026号罪犯叶新光,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了(2006)青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新光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叶新光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新光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新光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叶新光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叶新光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新光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