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4125-2,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莫愁街道胜棋街9号。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振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健,男,1995年7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80元,减半收取24940元,由原告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