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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江支付透支款11205.44元、利息及费用、诉讼费100元及付清欠款之日所产生地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江有存款,本院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桥梓口支行送达了协助执行文书,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部分退出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17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