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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国秀、伍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国秀,伍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500号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98号1幢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3463-0。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熙涠,女,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国秀,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伍晓玲,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伍国秀(系伍晓玲的胞妹),女,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国秀、伍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