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1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是深圳xx无线技术有限公司电子A仓组长,主要负责xx无线物料收发和xx数字电子A仓日常工作,工作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xx科技园内。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申某在将公司三楼仓库内的部分物品转到四楼仓库时,错将一箱芯片(型号,SKHYNIXH9TP65A8JDACPR-KGM,共计1600个)一起转到了四楼仓库。本来搬错物料后,应将芯片送回三楼,但在5月底盘点时申某发现搬错物料后,心起贪念,想将该箱芯片拿出去卖钱,于是一直将该箱芯片留在四楼仓库。6月6日晚,申某利用办理返修产品放行的工作之便,将不良产品从71件改成72件,将该箱芯片混入其中,运出公司园区后将该箱芯片藏于宝安区石岩应人石xx小学对面大楼楼下的通道里,准备伺机卖掉。申某知道公司报案后,由于害怕被追究责任,于2014年6月11日上午7时许,将芯片交回公司,公司经过查验芯片,发现少了161个芯片,后申某赔偿了3万元给公司,当日晚上6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警之后,赶到该公司将申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1,600个芯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2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明知单位报警而在单位等待民警前来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将侵占的芯片交回公司,虽经清点缺少161个芯片(根据价格鉴定意见,该161个芯片价值人民币12,397元),但被告人已赔偿公司3万元人民币,被害公司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鲁 丽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