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文会与李娜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会,李娜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行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赵文会,农民。被告李娜平,农民。原告赵文会诉被告李娜平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海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会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被告李娜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感情一般,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行唐县龙兴庄村委会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已两年有余至今未归,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文会与被告李娜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文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胜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