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蓟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与张振春,张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张振春,张大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住所地:蓟县穿芳峪镇唐庄户村南。负责人王金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么建山,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振春,男,住蓟县。被告张大海,男,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穿芳峪支行与被告张振春、张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亢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