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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孟怀花与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怀花,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孟怀花,女,46岁。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怀花诉被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怀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怀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杨如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