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芮金国、黄永芝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金国,黄永芝,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金国,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芝,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城路96号。法定代表人周学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柏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芮金国、黄永芝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天���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芮金国、黄永芝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芮金国、黄永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芮金国、黄永芝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01元,减半收取2650.5元,由上诉人芮金国、黄永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