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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2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全道与陈信峰、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道,陈信峰,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418号原告:李全道,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陈信峰,男,汉族,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信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道与被告陈信峰、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道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全道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