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罪犯朱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七刑执字第167号罪犯朱涛,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宝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朱涛的监护人朱怀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2689元。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2010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中法减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该犯于2006年9月27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1年1月17日,被评为优秀学员。2012年12月30日,获行为规范竞赛奖4分。2011年9月19日,因违纪被扣减有效奖分17.5分。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92.5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9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奖励二次,又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罚一次,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未予履行,综合考虑该犯的以上情况,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