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广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成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云,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依法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