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2号原告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马永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50元,由原告阿卡瑟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