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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华与宋群、谢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宋群,谢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姚华。委托代理人:刁文华,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群。被告:谢培良,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3号丁二单元60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与被告宋群、谢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姚华负担。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