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姚华与宋群、谢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宋群,谢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姚华。委托代理人:刁文华,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群。被告:谢培良,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3号丁二单元60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与被告宋群、谢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姚华负担。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