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二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与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姜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朱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芝,曾用名姜义芝,女。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万军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