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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建东与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苗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建东,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苗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建东。委托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精品展示中心川港路1室。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吴建苗。申请再审人吴建东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建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建东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吴建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