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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351号罪犯石××,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石××因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2日,又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11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9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李华人民币74元,美金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累犯、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