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康文焱与张锦昌、陈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焱,张锦昌,陈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康文焱,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张锦昌,男,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菊香,女,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文焱与被执行人张锦昌、陈菊香(2014)汀民初字第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锦昌有房屋一栋,陈菊香有退休工资,现已被本院查封和冻结。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仰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