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华容县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李某某,华容县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代表人周栋兵,行长。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华容县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龚建成,经理。2014年8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华容县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查明,被告华容县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成在建房图纸和房屋竣工后都不存在套房的情况下,将商业用房虚构成住宿套房,伪造房号,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被告李某某不存在按揭购房的情况下,借用李国庆的名义虚构购房事实,取得银行按揭贷款。龚建成的上述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告李某某在并不存在按揭购房的情况下按龚建成的要求虚构购房事实,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起到了配合龚建成进行涉嫌贷款诈骗的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6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桂锋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颖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