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公司与王江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公司,王江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住所地:本区南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489000-6。法定代表人蒋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区。被告王江南,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王江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慧云 来自